为了加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加快推进基金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修订;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罢免理事;
(五)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
(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八)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及修订;
(九)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投资活动;
(十)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事项,秘书处需提前向理事长汇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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